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4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福秀与青海昱恒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秀,青海昱恒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秀,女,汉族,1957年6月5日生,(公),住青海省大通县。被执行人青海昱恒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西宁市城西区刘家寨小区43号楼3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张子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秀与被执行人青海昱恒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福秀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