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94���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姚某某依据已生效的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淳民初字第000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6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将全部案件义务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实际领取并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