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泽民与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民,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3行初43号原告张泽民,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涛,镇长。委托代理人XX,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泽民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张镇×村委会在审核、制作、审批张镇×号宅基地信息时弄虚作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审核、审批时违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199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上述规定第一至六条规定由200平方米扩建为251平方米,且超出×号土地使用证面积,越权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应当判令被告与×村委会履行法定职责,针对原告的申请给予答复,其行为导致了原告2013年抗震节能房与2013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危房改造未能翻建,阻碍了城乡规划,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等规定。故起诉,请求:1.撤销被告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答复意见,并判令被告针对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的第二、三、四项申请按照原告要求调查处理予以答复;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邮寄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的申请的要求共4项:1.请求被告履行职责,×村委会协助被告审查、审核李在有宅基地草图,测量东墙与主体建筑正房长度,确认超出宅基地长度16米,超占面积予以拆除,审核制作信息具体行为违法。2.确认李在友(有)宅基地西至李,与户主的姓名,西至李的面积,确认行为违法侵权。3.确认李在有主体建筑面积77平米,与100平米不符,予以更正,填写信息与不作为行为违法,弄虚作假,测量进行更正主体。4.确认李在友(有)宅基地登记卡草图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面积,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卡审核、发证有漏登、重叠超占,审批显失公平,违法侵权,信息公开。经核实,原告的上述四项申请均针对李在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登记卡内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李在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发证机关和宅基地登记卡的制作机关均非被告,故被告不具有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上述职责,且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亦未赋予被告上述法定职责。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上述申请中的职责并要求撤销被诉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泽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