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广绪、许秀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广绪,许秀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广绪,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天星,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秀华,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刚,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广绪因与被上诉人许秀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广绪以与被上诉人许秀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广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广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杜广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文杰审判员 叶卫国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