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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广绪、许秀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广绪,许秀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广绪,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天星,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秀华,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刚,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广绪因与被上诉人许秀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广绪以与被上诉人许秀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广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广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杜广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文杰审判员  叶卫国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