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德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金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德金,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住山东省荣成市。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4月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7月6日执行逮捕。辩护人王新太,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鹏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金及其辩护人王新太、林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德金自2011年至2015年4月,在山东省荣成市虎山镇东峰山后村,将使用废旧丝绵下脚料作为填充物生产的被褥等床上用品,向威海市文登区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赵某经营的“小赵劳保店”销售,货值人民币54400元;向荣成市石岛镇李某经营的“东兴百货批发店”销售,货值人民币31000元;向石岛镇西寨村程某经营的“小邹劳保批发店”销售,货值人民币39350元;向石岛镇西寨村王某经营的“金多利劳保店”销售,货值人民币15500元。经检验,被告人刘德金生产的上述床上用品产品质量不合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德金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刘德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刘德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无异议,辩护认为刘德金主观恶性小,涉案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无前科劣迹,当庭表示认罪,请求给予丛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德金雇佣他人在山东省荣成市虎山镇东峰山后村,将从威海市文登区万德集团及威海海马集团收购的生产下角边料经过加工后,作为填充物进行被、褥等用品的生产,并在加工好的成品被、褥加缝标注“非生活用品”的纸质标签后向数家劳保商店推销,在推销过程中声称有标签工商部门就不会‘查’。被告人刘德金自2011年至2015年4月先后向威海市文登区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赵某经营的“小赵劳保店”销售上述被、褥,货值人民币54400元;向荣成市石岛镇李某经营的“东兴百货批发店”销售,货值人民币31000元;向石岛镇西寨村程某经营的“小邹劳保批发店”销售,货值人民币39350元;向石岛镇西寨村王某经营的“金多利劳保店”销售,货值人民币15500元。经检验,被告人刘德金生产的上述用品产品质量不合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德金的供述与辩解,一年生产质量比较差的被子7500床左右、褥子1000床左右、垫子7500床左右。给荣成市石岛开发区一家劳保店送过被子1000床左右、褥子1000床左右;石岛还有二家,各送了被子和褥子都是500床左右;文登义乌小商品市场有个小赵劳保批发店共拿了2000多床被子。辩称其在被荣成市质量监督局处罚后,就贴上“注意,此品非生活用品,用于公路、蔬菜大棚、建筑、工业性用被”字样,其生产的被褥属于非生活用品。2、证人周某(石岛通利劳保批发店业主)证明,其从三年前到案发,共从刘德金处购买被子和垫子共计三、四百床,这些物品都卖给船员了。3、证人李某(东兴劳保批发店业主)证明,2012年底至2013年初开始从事劳保用品批发零售,在刘德金那里至少批发了约1000件褥子,棉被和丝绵被两样卖了1000件,共支付他约4至5万元货款,我知道刘德金生产的这些产品都是不合格的,工商部门不允许销售,但刘德金告诉我他在棉被、褥子外面贴的纸标签,就是为了逃避工商部门查处,他告诉我实际上可以卖给别人当铺盖,我大多卖给那些养船的老板拿去给船上打工的工人做铺盖用。4、证人程某(小邹劳保批发店主)证明,2011年至2012年共从刘德金处进货棉被615床、拉链被135床、垫子455床,共是26350元,2013年至案发共进货13000元左右,都卖给本地人和打工的了。5、证人王某(金多利劳保店业主)证明,自2006年开始每年都从刘德金手里购买100至200床被子、海绵垫子100个左右,都卖给船员了。6、证人赵某(小赵劳保店业主)证明,2011年至2012年从姓刘的那里批发了约700件、2014年批发了700件棉被,他们的被子上都贴了标签,卖的时候不怕查,有些卖给外地人做床上用品使用,有些卖到工地上做保暖用了。共有四笔交易,金额为54400元。7、证人于某证明,其从万德集团购买布头下角料转卖给被告人刘德金共计300吨。8、证人钾黑、潘某均证明其在刘德金的棉被加工厂用服装的下脚料加工被子、褥子和枕头等。9、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明搜查现场及扣押物品的情况。10、银行交易明细表、进货记录、手机信息截图等证明被告人刘德金与部分劳保商店交易的情况。本院认为,“劳保商店”,顾名思义是向工厂及劳动者出售劳动保护用品的商店。被告人刘德金利用其它工厂的下角料加工制做棉被、棉褥的填充物,以次充好,制做成棉被、棉褥的成品后,推销给部分“劳保商店”,其目的就是赚取利润,以次充好向劳动者销售劣质的保暖用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德金应当知道通常情况下,生产单位用于生产保暖材料,将到生产资料经营门市部或杂品商店并而非劳动保护商店进行采购,而向经营劳动保护用品的商家进行推销。其关于生产、销售的棉被、褥不是生活用品,只是用于建筑工地、蔬菜大棚等生产用保暖物品的辩解,通过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其在生产、推销劣质产品时所贴标签是为了逃避查处,而非为了向生产单位提供施工保暖,故其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关于刘德金主观恶性小,涉案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无前科劣迹,当庭表示认罪,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德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大凯人民陪审员 丛棋文人民陪审员 孙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