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朝早与被执行人云南中豪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早,云南中豪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杨朝早,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云南中豪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朝早与被执行人云南中豪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5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朝早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91669元,执行费2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中豪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5847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正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