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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复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严军与王继明、王继明之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明,王继明之子),王鹤翔,张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复6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继明,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晓芝,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系王继明之子)王鹤翔,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晓芝,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严军,男,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宣健,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王继明、王鹤翔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苏0312执异3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执异30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韩黎华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