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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魏荣华与徐建荣、陶文珠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荣华,徐建荣,陶文珠,徐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070号申请人魏荣华,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徐建荣,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陶文珠,女,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徐琰,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魏荣华与徐建荣、陶文珠、徐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荣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90998元,执行费为1431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及时全面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向申请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徐建荣、陶文珠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别墅区丙区5#的房产,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自2016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止,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期限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此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建荣、陶文珠有登记于案外人徐惠珠、袁先林名下的位于松陵镇鲈乡园别墅区246号的房地产【(2016)苏0509民初7816号判决书明确:“一、撤销被告徐建荣、陶文珠将其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园街别墅区246号房地产转让给被告徐惠珠、袁先林的行为。二、被告徐建荣、陶文珠、徐惠珠、袁先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权属恢复至被告徐建荣、陶文珠名下。”】,本院另案予以查封(查封期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期限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目前上述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进行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建荣、陶文珠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别墅区丙区5#的房产,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自2016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止,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期限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此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建荣、陶文珠有登记于案外人徐惠珠、袁先林名下的位于松陵镇鲈乡园别墅区246号的房地产【(2016)苏0509民初7816号判决书明确:“一、撤销被告徐建荣、陶文珠将其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园街别墅区246号房地产转让给被告徐惠珠、袁先林的行为。二、被告徐建荣、陶文珠、徐惠珠、袁先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权属恢复至被告徐建荣、陶文珠名下。”】,本院另案予以查封(查封期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期限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目前上述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进行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