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0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新哈精密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日瑞瓦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新哈精密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日瑞瓦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民初3949号原告:哈尔滨新哈精密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城路265号。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黑龙江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日瑞瓦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龙沙区安居小区25号楼00单元01层05-号。法定代表人:曹武贤,该公司经理。原告哈尔滨新哈精密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日瑞瓦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新哈精密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被告齐齐哈尔日瑞瓦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武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新哈精密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2849.5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轴承,至2015年12月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22849.55元,该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齐齐哈尔日瑞瓦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辩称,对所欠货款122849.55元无异议,但因他人所欠货款未要回,故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货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轴承,至2015年12月,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22849.55元。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齐哈尔日瑞瓦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新哈精密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2849.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7元,由齐齐哈尔日瑞瓦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鑫人民陪审员  张生滨人民陪审员  齐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