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邱立挺、汪立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立挺,汪立群,陈锋,罗建民,沈坚朝,徐东良,李林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0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立挺,男,1984年3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11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七百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小映,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立群,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7年8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1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陈锋,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罗建民,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沈坚朝,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徐东良,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简阳市。2017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自望春监狱解回慈溪市看守所。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林达,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8年1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立挺、汪立群、陈锋、罗建民、沈坚朝、徐东良、李林达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丛杰、被告人邱立挺、汪立群、陈锋、罗建民、沈坚朝、徐东良、李林达及辩护人林小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七八月某日,被告人邱立挺、汪立群、陈锋、罗建民、伙同他人在慈溪市掌起镇叶家村塘上被告人汪立群家中,采用硬牌牌九赌博的形式,以使用“药水牌”、操控骰子实施诈赌,从被害人乐某、王某处共计骗得人民币2万余元。2015年3月某日,被告人邱立挺、沈坚朝、徐东良、李林达伙同他人在慈溪市掌起镇某大酒店一房间内,采用硬牌牌九赌博的形式,以操控骰子实施诈赌,从被害人蒋某处骗得人民币2万余元。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罗建民至慈溪市公安局掌起派出所投案,同月20日,被告人陈锋、汪立群至慈溪市公安局掌起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邱立挺、沈坚朝、徐东良、李林达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锋已退赔被害人乐某、王某人民币0.6万元、0.3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被告人罗建民已退赔被害人乐某人民币1.3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被告人沈坚朝、李林达已分别退赔被害人蒋某人民币2.3万元、1万元,均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立挺已退赔被害人乐某人民币0.3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并通过其亲属向本院预缴了退赔款人民币0.5万元。另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邱立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邱立挺、汪立群、陈锋、罗建民、沈坚朝、徐东良、李林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乐某、王某、蒋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预缴款票据、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邱立挺、汪立群、陈锋、罗建民、沈坚朝、徐东良、李林达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邱立挺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对被告人汪立群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建议对被告人陈锋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对被告人罗建民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对被告人沈坚朝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建议对被告人李林达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立挺、汪立群、陈锋、罗建民、沈坚朝、徐东良、李林达以非法占有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东良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邱立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立群、陈锋、罗建民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邱立挺、沈坚朝、徐东良、李林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立挺、陈锋、罗建民、沈坚朝、李林达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林小映请求对被告人邱立挺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立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汪立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陈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罗建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沈坚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徐东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七、被告人李林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 燕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