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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商广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商广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612号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张宗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业务经理,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明,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经理,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商广立,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商广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京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