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秀冬与李源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冬,李源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980号原告:吕秀冬,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媛媛,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源源,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吕秀冬与被告李源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吕秀冬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秀冬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已减半),由原告吕秀冬负担。审 判 员 ��项海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