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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耀清,XX,黄秀花,周良顺,范爱芳,黄锡金,周冬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23号。法定代表人:付少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耀清,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81年7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黄秀花,女,汉族,1956年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周良顺,男,汉族,1955年7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范爱芳,女,汉族,1974年1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黄锡金,男,汉族,1958年6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周冬菊,女,汉族,1962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耀清、XX、黄秀花、周良顺、范爱芳、黄锡金、周冬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耀清、XX、黄秀花、周良顺、范爱芳、黄锡金、周冬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耀清、XX、黄秀花、周良顺、范爱芳、黄锡金、周冬菊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