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郎其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郎其平,何淑,郎雪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清华苑小区二楼。法定代表人:牟晓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郎其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何淑,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1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郎雪琼,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10日,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郎其平、何淑、郎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22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