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杨守林、杨守山、赵金民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杨守林,杨守山,赵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杨守林,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杨守山,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金民,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与杨守林、杨守山、赵金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同意暂缓执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安任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