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80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财政局、王瑞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财政局,王瑞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5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财政局。被执行人王瑞科,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现在服刑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王瑞科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津0116刑初802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缴付罚金5000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瑞科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财政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瑞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财政局尚未受偿的债权为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财政局发现被执行人王瑞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津0116刑初8020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中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