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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新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81执恢199号江新凤、顾广林:申请执行人江新凤与被执行人顾广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98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顾广林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新凤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新凤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顾广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本院(2016)桂098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广林于2017年7月21日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江新凤于2017年7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法视为其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