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监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宋庆华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华,郭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监7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宋庆华,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郭经宇,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宋庆华与郭经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字第00665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号:(2015)海执字第9847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庆华认为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人宋庆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庆华提出的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庆华撤回提级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冯更新审 判 员 张 悦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梓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