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藏云信与被执行人于君丹、冯忠芳、宋吉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云信,于君丹,冯忠芳,宋吉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臧云信,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执行人于君丹,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满族,司机,现住东港市小甸子镇。被执行人冯忠芳,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椅圈镇。被执行人宋吉有,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黄土坎镇。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臧云信与被执行人宋吉���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执171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