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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甲、原告吴某乙与被告吴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544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吴某乙,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吴某丙,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吴某甲、原告吴某乙与被告吴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吴某甲、吴某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原告吴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原告吴某乙撤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吴某甲和原告吴某乙共同负担。审判员  刘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浮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