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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施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426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峰,别名“阿峰”、“峰峰”,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释放,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峰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8月初,张芳平(已判决)从严某处租赁位于宿迁市区青年路金鹰商场一楼“爱上清吧”酒吧,后安排服务员、“键盘手”、“传号员”、女酒托、保安等为其工作,实施酒托诈骗。其中被告人施峰为服务员,拿固定工资每天人民币200元,负责点单、上酒水、刷卡收钱、处理简单纠纷等。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梁任汉、蒋磊、甘金莲、张国林、陈宝琴、柯友芳、蒋浩田(均已判决)实施诈骗25起,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6558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张国林、甘金莲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王某1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1150元。2.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甘金莲、柯友芳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张某1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520元。3.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张国林、陈宝琴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张某2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1860元。4.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陈宝琴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王某2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1310元。5.2015年8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张国林、柯友芳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叶某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叶某人民币7880元。6.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祁某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祁某人民币4000元。7.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甘金莲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孙某1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孙某1人民币10500元。8.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柯友芳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徐某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2800元。9.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张国林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郝某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郝某人民币2700元。10.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柯友芳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端木传波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端木传波人民币580元。11.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陈宝琴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林某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040元。12.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甘金莲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朱某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960元。13.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柯友芳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刘某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730元。14.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甘金莲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陈某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80元。15.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陈宝琴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黄某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770元。16.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张国林、陈宝琴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闫某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闫某人民币1280元。17.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张国林、陈宝琴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吴某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140元。18.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甘金莲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田某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田某人民币3940元。19.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甘金莲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王某3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王某3人��币3500元。20.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张国林、蒋浩田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张某3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张某3人民币970元。21.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陈宝琴、张国林、蒋浩田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李某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540元。22.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蒋浩田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牛某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牛某人民币580元。23.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张国林、陈宝琴、蒋浩田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王某4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王某4人民币3950元。24.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甘金莲、柯友芳、蒋浩田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张某4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张某4人民币7870元。25.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施峰与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甘金莲、蒋浩田在宿迁市宿城区“爱上清吧”酒吧对被害人孙某2实施酒托诈骗,骗取被害人孙某2人民币1730元。另查明,被告人施峰于2015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释放,并于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施峰多次传讯未到案,后被告人施峰于2016年10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施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张芳平、姜谊龙、蒋磊、梁任汉、甘金莲、张国林、陈宝琴、柯友芳、蒋浩田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张某1、张某2、王某2、叶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严某、解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账单、工商银行终端交易截图、商户信息、被害人银行卡刷卡交易明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银行流水、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交易记录、住宿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峰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施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施峰归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数额及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施峰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施峰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本案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孔珊珊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人民陪审员  杨征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凤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