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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小平与蒋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平,蒋小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621号原告:杨小平,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海啸,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杨小平之子。被告:蒋小亮,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小平与被告蒋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小平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平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媚人民陪审员  关桂群人民陪审员  邱立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