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自磊与刘金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磊,刘金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888号原告:李自磊,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被告:刘金太,男,成年人,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磊诉被告刘金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自磊负担。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亚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