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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自磊与刘金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磊,刘金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888号原告:李自磊,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被告:刘金太,男,成年人,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磊诉被告刘金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自磊负担。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亚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