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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337管陆续与徐州浦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陆续,徐州浦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337号原告:管陆续,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电工,住本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剑,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浦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泉山区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栾翠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伟,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管陆续诉被告徐州浦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管陆续于2017年7月21日向���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管陆续撤诉确属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陆续撤回对被告徐州浦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管陆续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人民陪审员  牛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