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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前荣、吴满枝与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龚华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荣,吴满枝,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龚华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002号原告陈前荣,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吴满枝,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777号。法定代表人胡锡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笑非,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龚华生,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前荣、吴满枝与被告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龚华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前荣、吴满枝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前荣、吴满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前荣、吴满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前荣、吴满枝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坤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