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执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彭福祥与湖南省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福祥,湖南省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保333号申请人:彭福祥,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省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12号(天心电子大厦)第14层1401房。法定代表人:黄知江。被申请人:湘潭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88号建鑫城国际社区4栋0401001号。法定代表人:姜三定。申请人彭福祥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申请人彭福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9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彭福祥向本院出具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福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省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9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70元,由彭福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