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辉与刘朝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刘朝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431号原告:王辉,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朝啟(又名刘朝其),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王辉与被告刘朝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帅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