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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小春、陈信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春,陈信龙,梁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小春,女,1951年7月23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信龙,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梁超萍,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141号胡小春与陈信龙、梁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4000元,应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131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信龙名下的房产被法院另案查封,因系集体土地,不宜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