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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鑫恒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刘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鑫恒装饰材料经营部,刘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066号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鑫恒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铭基商贸城。经营者:周小华,男,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军,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建设,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鑫恒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刘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鑫恒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7月14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建设29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经营者周小华自愿以其名下的苏L×××××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建设29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于经营者周小华名下苏L×××××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1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步跃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