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普耐尔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普耐尔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6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岗,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普耐尔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素英,总经理。关于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邯郸市普耐尔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邯郸市普耐尔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邯郸市普耐尔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山支行的账户(账号:13×××25)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行人邯郸市普耐尔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港支行的账户(账号:86×××51)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