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永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74号罪犯王永涛,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文盲,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四日作出(2009)东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王永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12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王永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永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永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