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9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庆华诉李红玲、王显青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华,李红玲,王显青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91民初73号原告胡庆华,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儿市人。被告李红玲,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被告王显青,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华与被告李红玲、王显青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胡庆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庆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庆华承担。审判员 侯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