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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沛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429号移送部门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沛林,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马沛林罚金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马沛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宋坤易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