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汪峰与拜英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拜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蒲城县。被执行人:拜英刚,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峰与被执行人拜英刚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8600元及利息,执行费245.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拜英刚自觉履行了18246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对剩余的案件款及利息表示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01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