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席均诉阮金库、杨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均,阮金库,杨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695号原告:席均,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阮金库,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杨陈燕,女,汉族,生于1978年12月,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均诉被告阮金库、杨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席均承担。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