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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范志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95号被执行人范志波,男,199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范志波刑事罚金一案,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92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并于2017年5月10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19日被执行人范志波自动履行了缴纳罚金2000元、支付执行费50元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范志波罚金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梁珍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健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