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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长军与杨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63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军,男,农民,系安新县留村永发纸箱厂业主。被执行人杨国强,男,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长军与被执行人杨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国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长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国强给付货款40,62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3)安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长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杨国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