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扬培、谢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扬培,谢新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615号申请人:谢扬培,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丰传,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谢新元,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扬培与被告谢新元、谢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扬培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保全金额25.8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谢新元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318号(水韵华都)29幢3层305室的房屋一套及地下一层B29车位(所有权证编号为200901818)进行查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谢扬培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扬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日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谢新元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号(水韵华都)29幢3层305室的房屋一套及地下一层B29车位(所有权证编号为200901818),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谢扬培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谢新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1810元,由申请人谢扬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