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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海龙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21号罪犯李海龙,曾用名李龙,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0)淄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7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2月2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2年8月3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5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海龙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海龙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海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1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