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哈斯莫仁申请执行阿拉腾毕力格、温都日玛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莫仁,阿拉腾毕力格,温都日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哈斯莫仁,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审旗。被执行人阿拉腾毕力格,1980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温都日玛,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哈斯莫仁申请执行阿拉腾毕力格、温都日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当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39468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王 铁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呼 雅 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