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民申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勇、梁世珺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勇,梁世珺,北海市银海区双宇农民专业合作社,陈德喜,陈万发,荣永聪,吴耀德,周克炎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申18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勇,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世珺,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上述二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云,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海市银海区双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大坎村委会三家村**号。法定代表人:张辉强,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德喜,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万发,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荣永聪,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耀德,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克炎,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再审申请人陈勇、梁世珺与被申请人北海市银海区双宇农民专业合作社、陈德喜、陈万发、荣永聪、吴耀德、周克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5民终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勇、梁世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程 丽 文审判员 陈 家 添审判员 万 晓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明鑫(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