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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龙琪文与龙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琪文,龙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927号原告:龙琪文,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龙明华,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龙琪文诉被告龙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琪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琪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龙明华归还借款3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龙明华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龙明华于2017年6月4日以房屋装修为由,向我借款37000元,但一直没有归还,我经多次追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被告龙明华不作答辩,无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被告龙明华以房屋装修为由,于2016年8月14日至10月19日期间向原告龙琪文共借到37000元,后经原告催还,被告龙明华于2017年6月4日立下借据,订明向原告龙琪文借款37000元,按月利率1.5%计息,后原告多次追讨无果,遂提起本案的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龙琪文主张被告龙明华向其借款37000元,提供了借据,被告龙明华不作抗辩,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到原告37000元,被告龙明华负有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龙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龙琪文借款37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龙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土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云英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