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洪福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1146号罪犯杨洪福,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余江县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一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2014)鹰刑二抗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杨洪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报送了给予该罪犯表扬奖励的审批材料及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1次、单项表扬3次,且假释后有监管条件。本院认为,罪犯杨洪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洪福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周江萍审 判 员 钟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柯慧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