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5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磊,男,汉族,1995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大悟县,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30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军,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赵磊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二环主路复兴门桥至西便门桥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赵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磊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赵磊的辩护人张建军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磊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赵磊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判处其拘役一个月。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磊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磊的辩护人所提第一点辩护意见及建议判处赵磊拘役一个月的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