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省陶瓷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顺淮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顺淮工贸有限公司,江苏省陶瓷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顺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201号钢铁数码港1幢1201室。法定代表人:刘爱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陶瓷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建路1155号。法定代表人:丁全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南京顺淮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陶瓷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0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7月3日,南京顺淮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顺淮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当事人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顺淮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继 军审判员 罗��才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