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闫洋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048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对原告闫洋洋、闫嘉一、闫一诺诉被告徐占彪、张新锋、谢成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104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豫1104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6行中的“34772”补正为“34672”。审判员 杨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