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全义与李友(有)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义,李友(有)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462号原告李全义,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李友(有)才,男,194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全义诉被告李友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义、被告李友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属同组邻居,当前国家扶贫政策确定其为扶贫户,因其无住房,国家确定给其建房两间(平房)。在建房中,下地基时,因被告侵占有其宅基地,其无法下地基。经其所在村委干部调解,被告拒不执行调解意见。为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归还侵占原告的宅基地,面积为20.2米×0.38米=6.616平方米;不得阻止原告建房。被告辩称,其说的不对,其没有占厡告的宅基地,厡告的老根角还在那,建房子不能占路;厡告盖房子不能占其的宅子;厡告建房子毁坏其的东西,其没有阻碍厡告建房。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全义与被告李友(有)才系平舆县庙湾镇李寨村委北李寨第六村民组村民。原告李全义持有的名字为其兄李全德的平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座落于该村民组,土地类别宅基地,用地面积208平方米。四邻界限为:东临路;西临李宝中;南邻李培仁;北临李友(有)才(即涉案土地)。被告李友(有)才持有的平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座落于该村民组,四邻界限为:东临路;西临李有才;南邻李全德(即涉案土地);北临路。原告李全义在其兄李全德的宅基地上建房,该宅基与被告李友(有)才前后相邻,原告认为李友(有)才的宅基地南北长超出了其宅基证所标明的长度,该超出部分为其兄的宅基,为此与被告发生纠纷,引起本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庭审陈述在卷,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全义与被告李友(有)才均系平舆县庙湾镇李寨村委北李寨第六村民组村民。原告李全义持有的其兄李全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被告李友(有)才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前后邻居,因该两处宅基南北界限不清产生矛盾,原告其兄的宅基地四邻界限不清(如东邻路,路宽多少不清),另该处宅基证登记名字是李全德,而原告诉称是其本人的宅基地,据此,该宅基地的四界不清、权属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全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