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马刚、冯亚明与王雷、于海情、孟凡海、高真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刚,冯亚明,于海情,王雷,孟凡海,高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马刚。申请执行人冯亚明。被执行人于海情。被执行人王雷。被执行人孟凡海。被执行人高真云。申请执行人马刚、冯亚明与被执行人于海情、王雷、孟凡海、高真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海情、王雷、孟凡海、高真云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晓峰审 判 员  王 焜人民陪审员  陈仲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