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文彬、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彬,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彬,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苏丽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文彬与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842号调解书]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