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孟东与孟村回族自治县阳光电力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孟东,孟村回族自治县阳光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785号原告:赵孟东,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阳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县兴武大街北行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刘政赵孟东与孟村回族自治县阳光电力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孟东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孟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赵孟东负担。审判员 刘培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宁 宁 更多数据: